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产品介绍
一、资质介绍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以下简称军工保密资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承担涉及国家秘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以下简称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法定资格。
军工保密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军工一级保密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军工二级保密资质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工作,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作为实施机关联合开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工作,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作为实施机关联合开展工作。
二、申请条件
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军工保密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法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犯罪记录,近1年内未发生泄密案件,近3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
(三)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不少于10名,且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6个月;
(五)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直接投资的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有专门负责保密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三)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用于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军工保密资质的,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二)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三、关于我们
本公司专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一级、二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甲乙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乙级;国军标(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名录等资质的申请、复审业务的咨询指导。立足北京,面向全国企、事业单位提供保密教育培训、企业保密管理咨询和军民融合科技咨询服务、涉密场所(保密室)建设、安全保密产品和涉密运行维护等服务。联系方式:赵老师1661999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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