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型号: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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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一、资质介绍

保密资格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具备的基本保密能力的评价和认可,是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承担或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或拟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者产品的最高涉密等级,依法申请,按照一定程序经保密资格认定后,取得相应等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武器装备研制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之外的、具有应急性或者短期生产的秘密级产品,不属于军工保密资格认定范围,不需要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二、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六)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七)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二)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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